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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办法》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办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0〕11号)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强制,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实施办法》,现予以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强制的实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强制,包括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是指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提请有关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的行为。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纳税义务或者税务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权限和程序。税务行政强制权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施除阻止出境以外的税务行政强制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四条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施非强制管理措施可以达到税收管理目的的,可以不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符合立法目的,不得滥用或者怠于行使税务行政强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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