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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的准入标准和用药范围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的准入标准和用药范围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0〕231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徐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的管理,根据《关于明确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的准入标准和用药范围的通知》(徐劳社医〔2006〕6号)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徐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以下简称门诊慢性病)的准入标准和用药范围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门诊慢性病用药范围按照“治疗必须、价格适宜、安全有效”的原则,根据《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省药品目录》)确定。
  二、《省药品目录》中凡治疗规定门诊慢性病、能在门诊使用的药品,列入用药范围,以供选用。
  三、各医保定点单位应严格执行门诊慢性病用药范围,并保证门诊慢性病患者的正常用药,按照有关规定,为门诊慢性病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四、门诊慢性病鉴定专家组成员应严格执行准入标准(见附件),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弄虚作假,如发现违规行为,立即取消鉴定专家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在试行过程中,根据临床用药发展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将需调整内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六、本通知用药范围以外的《省药品目录》内药品,确是临床必需、疗效确切的,经过专家论证,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纳入门诊慢性病补助范围。
  七、门诊慢性病用药范围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予以发布,请自行下载查询。
  八、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暂行准入标准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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