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九)负责全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市级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提出全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开展对外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环保干部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等有关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行政后勤、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文书科技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市人大、政协的议案、提案办理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全局业务信息、技术信息、环境数据的归口管理、共享以及发布;负责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及日常维护;负责全局办公自动化及电子政务的维护管理。
(二) 环境影响评价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