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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

衡阳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设立衡阳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三)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以及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衡阳市环境保护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
  (二)负责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全市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定量考核工作。
  (四)负责全市排污申报登记、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及稽查,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的实施。
  (五)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国家和省里规定审核审批全市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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