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指导监督回民牛肉补贴款的使用;负责民族成份的认定、更正工作;负责报考大中专院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和民族地区汉族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信息、保密、信访、人事、财务、接待、收发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接待民族宗教界人士学习、参观、考察事宜;负责全市民族宗教干部的政治业务培训;受理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行政复议,参与有关行政诉讼;负责有关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指导县(市)区搞好民族、宗教方针政策宣传和贯彻;指导监督宗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实施,负责对拟设立、新建、扩建、重建、维修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二)民族科。
研究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参与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管理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监督其使用情况;拟定我市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的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参加全省性民族文化活动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指导民族地区的扶贫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贯彻执行《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使用和培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外来少数民族人员务工经商等有关方面的事宜,参与调解民族纠纷,协调城市民族关系;办理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有关事务,负责民族成份的鉴别更改和考生民族成份审核工作;开展对全市少数民族人口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负责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
(三)宗教科。
负责佛、道、天、基、伊五大教派方面的事务管理及对宗教方面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工作及宗教情况统计工作;承担我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帮助市级爱国宗教团体健全组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帮助重点寺观教堂申报维修经费;监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的防火、防事故等安全保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推荐安排,指导市级宗教团体做好换届工作;依法查处假冒僧人欺骗化缘、地下传教、自封传道人的行为;参与宗教方面维护安全稳定工作;承办我市抵御渗透、宗教外事方面的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了解掌握境外有宗教背景的非政府组织在衡的活动;协同有关部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