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
衡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设立衡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归口市政府办公室管理的副处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全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本市民族、宗教事业发展规划的拟定及组织实施的责任,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及执行,行使民族宗教行政执法职能,受理有关行政复议,参与有关行政诉讼。
(二)参与民族经济工作,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繁荣。
(三)依法履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民族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宗教关系和谐,引导宗教界人士、广大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四)指导宗教组织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工作,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五)指导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
(六)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人士开展对外友好交往等各项联谊活动。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