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在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指导下,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的行政许可及肥料、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的监督实施。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
(七)负责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拟订农作物有害生物与植物检疫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控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植保植检体系建设、农作物有害生物测报防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防控,制定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管理办法;指导农药安全使用。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业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征集、发布农业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内外农业新品种、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拟订全市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农业环境与农业资源保护、监测和管理;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申报及广告审查、重大项目的实施。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不含沼气)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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