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1〕1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16号)精神和省政府确定的部门职能分工,现将我省实施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我省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实施,对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登记和从事广告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我省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组织,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对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登记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考试组织等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收费标准经物价行政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取得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登记管理、继续教育工作,对取得证书人员的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登记情况,建立广告专业职业人员信用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证书人员的信息查询服务。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四、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条件、证书登记管理等有关问题,按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人部发〔2007〕6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用人单位可根据《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相应专业岗位工作需要,从获得相应级别、类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取得助理广告师职业水平证书,可聘用助理经济师职务;取得广告师职业水平证书,可聘用经济师职务。
六、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考务等具体工作,届时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