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提高孤儿基本保障水平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保障孤儿基本生活需要,我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目前福利机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各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市、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二)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参保(合)费用可由各级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农村孤儿按现行农村五保户对待,参加新农合并享受相应保障政策。各级政府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各级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业务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免收保教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四)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精神,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的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