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转为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实际结余资金可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继续使用。
(十六) 在外地工作或居住 1 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以下简称驻外人员)较多的参保单位,其驻外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委托参保单位管理。参保单位在每年的 12 月份到市医保经办机构为其驻外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后,其相关人员次年的个人账户资金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拨给参保单位。上述人员在办理驻外终止手续后,其个人账户停止拨付参保单位。
六、个人账户的转移、清算和注销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移、清算和注销个人账户:
1 、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出本统筹地区的;
2 、出国(出境)定居且注销户籍的;
3 、死亡的。
(十八)个人账户的转移、清算和注销工作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十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时,可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新就业地已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账户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由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对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金额进行划转。
(二十)跨统筹地区转入的个人账户,转入个人账户已区分当年资金和历年资金的,分别计入新建立个人账户中的当年资金和历年资金;转入个人账户资金未区分当年资金和历年资金的,全部计入当年资金。
离开本统筹地区的,其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可按规定办理转移。转出时如个人账户当年账户出现透支的,先由历年账户结余资金冲抵,历年账户结余资金不足冲抵的,由本人按规定补足后方可转出。
(二十一)市医保经办机构在注销个人账户时,应当对其个人账户进行清算,并按规定划转或发还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注销清算时当年账户出现透支的,先由历年账户结余资金冲抵,历年账户结余资金不足冲抵的,由本人按规定补足,其中死亡的由统筹基金核销不足部分。已注销且无实际结余的个人账户年度末不再结转。
(二十二)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的实际结余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本人身份证、继承人与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继承手续。无合法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七、个人账户的计息
(二十三)个人账户资金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每年计息一次,当年产生的利息,于次年划入其个人账户的历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