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协缴人员协缴期间每年的个人账户资金按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总额的 50% (扣减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后),按月划入其个人账户历年资金。
4 、退休人员划入比例为: 70周岁(含)以下5.8% ; 70周岁以上 6.8% 。
三、个人账户资金的停止计入和恢复计入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计入个人账户资金。
1 、未按规定缴纳或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2 、退休人员被停发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
3 、参保期间因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等原因停发工资的;
4 、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个人账户被停止计入后,参保人员重新缴纳医疗保险费或者恢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应当从当月起恢复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补缴应保未保期间医疗保险费 ( 不含退休一次性补缴 ) 的,自办理补缴手续的当月起恢复计入并补划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
四、个人账户资金的差额调整
(九)参保人员因跨年龄段、人员类别变动、缴费或划账基数调整、异地转入、补退职工医保费等原因造成个人账户当年预设资金额度与实际计入资金额度不符的,其差额部分在账户结转时计入次年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
(十)在年度末个人账户结转时,已停止计入的个人账户其当年账户的支付金额超过实际计入资金额度的,先由历年账户结余资金冲抵,不足部分在恢复计入后的个人账户中抵扣或在办理注销时进行清算。
五、个人账户的使用管理
(十一)个人账户包括当年资金和历年资金。当年资金是指当年度内预设的个人账户资金,历年资金是指历年累计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
(十二)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含急诊,下同)医疗费及在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药的费用。
(十三)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按规定应由个人自负或自理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药的费用。
自负是指门诊、住院起付标准和起付标准以上应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费用;自理是指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以及其他需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
(十四)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可按规定使用其个人账户。在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暂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