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劳社医[2010]320号)
各参保单位:
《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 [2010]13 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账户的建立
(一)个人账户由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如实提供与建立个人账户相关的基本信息。
(三)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从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的当月起建立。
二、个人账户的资金计入
(四)每年底,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进行年度结转,根据结转时人员类别、缴费或划账基数及年龄等预设次年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年度内新参保或续保人员的当年资金在办理参续保手续的当月预设。
个人账户当年实际计入资金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划入。
(五)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按以下标准确定:
1 、在职职工以本人缴费基数为基数;
2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基数;
3 、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其中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高于省平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为基数。
上年度省平工资公布前,按上上年度省平工资确定。
(六)个人账户的划账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
1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个人按月缴纳的2% 部分;另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确定:35周岁(含)以下0.4%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0.7% ; 45周岁以上1% 。
2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为: 35周岁(含)以下 0.4% ;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0.7% ; 45周岁以上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