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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洛政通〔2011〕2号)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元宵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紧急通知》和《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高层建筑物安全距离60米范围内;

  (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及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60米范围内;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四)居民住宅区的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六)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七)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八)重要军事区域;

  (九)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十)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十一)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十二)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十三)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二、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区域,主办单位应清理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可燃物,并对干燥的地方实施洒水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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