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关于位山引黄第一期永久工程(衡水段)项目法人单位的批复
(冀水建管〔2010〕117号 2010年9月15日)
衡水市水务局:
你局《关于组建位山引黄第一期永久工程(衡水段)项目法人单位的请示》(衡水基字〔2010〕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局经衡水市政府同意作为位山引黄第一期永久工程(衡水段)项目法人单位,基本符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和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有关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同意位山引黄第一期永久工程(衡水段)的项目法人为衡水市水务局,法人代表为杨宝达,技术负责人为郑秋辉。同意项目法人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规章制度。
二、请你局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和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妥善处理人员兼职问题,防止由此可能对工程建设造成的不利影响,确保位山引黄第一期永久工程(衡水段)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目标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