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老年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审批程序,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尊老金。八十周岁至九十九周岁的老年人的尊老金,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尊老金,由省人民政府负担,每人每月不低于三百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扩大尊老金发放范围,提高尊老金发放标准。

  尊老金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老年人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件,免费进入政府举办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进入政府举办的旅游景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不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扩大老年人享受优待的范围。

  外地老年人与当地老年人同等享受本条规定的优待。

  第二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为老年人免费提供健康检查。

  医疗机构应当为到医院就诊的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开设老年人专科门诊。

  鼓励、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适宜的家庭医疗服务。

  第三十条 火车站、汽车站、港口、机场等客运站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和公共汽车、地铁等不实行对号入座的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席位。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