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7号)
《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月21日
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
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长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增加对老年事业的财政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老年事业项目。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事业,对老年事业进行捐赠。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根据自身职能,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