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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浮桥发生安全事故,浮桥公司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并迅速上报当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浮桥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浮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浮桥公司派驻浮桥安全监管人员(海事人员),明确职责,加强浮桥安全监管。浮桥公司应解决派驻安全监管人员(海事人员)必要的办公场所及交通设施。
  第二十六条 省辖市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要定期组织对浮桥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 省辖市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要制定建设、运营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确保现场管理职责有效落实。建立辖区浮桥企业管理档案,以及安全检查记录档案资料,并保持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第六章 检查与罚则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对浮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航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处罚、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报告程序和调查处理规定办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浮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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