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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浮桥公司应当参加所在地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审验。《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浮桥公司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
  第十七条 浮桥的通行费收费标准由浮桥公司提出申请,按规定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
  浮桥公司应在收费处设立公告牌,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八条 浮桥应当设置视频监控、两侧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隔离通道,两端应当设置计重设备、拦车杆、《安全通行须知》标牌和限速、限载、限高等标志,并配备专人指挥过往车辆。
  浮桥运营必须做到:
  (一)禁止在浮桥上通行的车辆超车、掉头。
  (二)禁止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等危险货物的车辆通过浮桥。
  (三)客运车辆通过浮桥时乘客必须下车步行通过浮桥。
  (四)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浮桥;重载车辆应当单车单向通过浮桥。
  (五)禁止在浮桥上骑行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
  第十九条 浮桥公司必须按规定向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统计数据。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浮桥公司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和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经营范围内的运营安全负责。
  浮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严格督促、检查和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浮桥公司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运营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并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浮桥公司应建立应急机制,根据浮桥架设水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防汛、防凌、预防恶劣天气和其他突发险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遇凌、洪汛不能确保运营安全或妨碍行洪时,浮桥公司应根据凌情、汛情及时拆除浮桥,暂停营运,并予以公告和向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浮桥公司应当加强浮桥拆除、架设期间的组织管理,制定浮桥拆除(包括拆除后承压舟的存放地点、系固方式)、架设方案,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浮桥两侧应当设置安全可靠的护栏,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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