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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交安监〔2011〕4号)


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0〕20号精神,切实加强浮桥建设、运营和管理,省厅制订了《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一月七日

  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浮桥建设、运营和管理,维护运营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水域从事浮桥建设、运营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浮桥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浮桥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其设置的航务机构具体履行建设、运营管理职责,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浮桥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浮桥建设、运营和管理坚持“谁建设(投资)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收益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程序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浮桥建设纳入交通运输发展综合规划。
  第五条 浮桥建设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符合交通运输基本建设程序要求。
  第六条 浮桥的建设审批由浮桥运营筹建单位注册地所在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浮桥运营筹建单位应根据规定向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
  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运营筹建申请后,根据浮桥建设发展规划及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筹建或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筹建单位自接到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筹建通知后,应在一年内达到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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