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拒马河涞源县城防洪治理工程项目法人单位的批复
(冀水建管〔2010〕129号 2010年10月12日)
保定市水利局:
你局《关于组建河北省拒马河涞源县城防洪治理工程项目法人的请示》(保市水字〔2010〕162号)收悉,按照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保证拒马河涞源县城防洪治理工程的顺利实施,明确工程建设有关人员的权力与责任,经涞源县政府同意,组建“河北省拒马河涞源县城防洪治理工程建设处”(以下简称“建设处”)作为该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符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和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有关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拟成立机构及主要人员构成基本满足建设管理工作的要求,同意所报工程项目法人的组建方式、名称及其内设机构;同意 “建设处”法定代表人由涞源县水利局局长梁永强兼任,“建设处”技术负责人由涞源县水利局副局长贾银山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