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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 财政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所得收入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所得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 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审计。
  (四) 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开展排污权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五、排污权有偿取得、储备和交易
  (一) 排污单位必须有偿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方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
  1. 新、改、扩建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排污指标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通过有偿购买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2. 现有排污单位和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但未正式运行的排污单位,其排污量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和控制内的排污量。
  3. 已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待排污许可证到期换证时,有偿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和控制内的排污量。
  (二) 排污权交易必须以满足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要求为前提,以排污许可证为基础,排污权出售方和购买方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权指标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方具备交易资格。
  (三) 对在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或流域,环境污染重点整治区域,限批区域的排污单位以及环保信用不良、环保挂牌督办、污染源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实行限制性交易。
  (四) 排污单位因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物超标排放等原因被关停、取缔,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进行收储。
  排污单位获得排污权后,实际运行出现节余指标,超过规定时限(另行规定)没有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以不高于其购买价回购收储。
  (五) 交易必须在政府确定的排污权交易平台上进行。排污权交易原则采取平台上交易的办法,可采取竞拍、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
  (六)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基准价格的确定。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根据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测算的实际治污成本及自治区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格和交易初始基准价格。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格原则上每五年调整一次,第一次交易以初始基准价格起点竞价,第二次起的交易以上一次竞价平均成交价位基准价格作为起点。
  (七) 排污权有偿使用所得主要用于环境质量改善、环境污染治理、生态环境恢复、环保监管能力建设、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收储以及交易平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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