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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1〕19号 2011年1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区污染减排工作,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形成和规范全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以建立反映环境资源稀缺性和经济价值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为核心,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污染减排和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积极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通过改变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办法和排污权使用方式,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市场,逐步完善排污权有偿取得及交易制度。
  二、试点原则
  (一)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 坚持国家指导,结合自治区实际、努力创新的原则。
  (三) 坚持稳步推进,逐步扩大污染物交易种类的原则。
  (四) 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三、试点范围和主要污染物种类
  (一) 试点范围。自治区境内的所有排污单位,环保部和自治区各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排污单位。
  (二) 主要污染物种类。主要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
  四、配套政策、制度和监督管理
  自治区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试点实施方案,从自治区层面指导和规范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工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制度并加强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和交易机构的监管,及时掌握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各排污单位的依法监管。负责对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查,对申购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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