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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革命老区旗县认定办法的通知

  (一) 革命老区的认定,以嘎查村为单位。
  (二) 革命老区嘎查村:凡符合前述三个认定标准之一的嘎查村,即可确认为老区嘎查村。
  (三) 革命老区苏木乡镇:一个苏木乡镇内,属于革命老根据地的嘎查村超过半数,即可认定为革命老区苏木乡镇。
  (四) 革命老区旗县:革命老区苏木乡镇所在的旗县可认定为革命老区旗县。
  三、认定程序
  (一) 旗县申报。革命老区旗县认定申请工作由旗县人民政府牵头,具体工作由旗县扶贫办负责,旗县民政、党史研究室、档案馆等部门予以配合,组织征集并采访编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可采取访问健在的红军老战士、老八路、老党员,查阅所在盟市党史研究室、档案馆和烈士陵园的有关历史档案,征集红军将士、老八路、老党员及其家属提供的资料等方式,以嘎查村为基本单位,按时间顺序查明旗县内苏木乡镇、嘎查村的革命活动史实。旗县人民政府将申报材料编印成册行文上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 盟市审核。申请革命老区旗县所在盟市对旗县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革命老区旗县条件后,再行文函报自治区扶贫办(革命老区建设办公室)。
  (三) 自治区核准。自治区扶贫办(革命老区建设办公室)对旗县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与自治区党委党史研究室、自治区民政厅等有关部门沟通和会商,先确定革命老区嘎查村,再确定革命老区苏木乡镇,符合革命老区旗县认定条件的,由自治区扶贫办(革命老区建设办公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为自治区革命老区旗县。
  四、隶属关系变更
  (一) 革命老区苏木乡镇的变更。因行政区划调整,原确定的革命老区嘎查村划入后,使该苏木乡镇内属于革命老根据地的嘎查村数超过半数,则这个苏木乡镇可认定为革命老区苏木乡镇。若由于原确定的革命老区嘎查村划出后,使该苏木乡镇内属于革命老根据地的嘎查村数低于半数,则这个苏木乡镇就不再认定为革命老区苏木乡镇。
  (二) 革命老区旗县的变更。因行政区划调整,原确定的革命老区苏木乡镇整体划入该旗县后仍作为独立苏木乡镇建制,则该旗县可认定为革命老区旗县;若原确定的革命老区苏木乡镇部分属于革命老根据地的嘎查村划入,需重新确定划入后的苏木乡镇是否符合革命老区苏木乡镇认定标准,符合标准的方可确认为革命老区旗县。
  五、认定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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