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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革命老区旗县认定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革命老区旗县认定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1〕15号 2011年1月1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革命老区旗县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革命老区旗县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7〕45号)精神,不断加强对自治区革命老区旗县(市、区)的建设和管理,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免征革命老根据地社队企业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民发〔1979〕30号)精神,参照国家和其他省区认定革命老区的标准,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革命老区是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创建的革命根据地。革命老根据地的划分主要分为三个时期:一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二是抗日战争时期;三是解放战争时期。
  (一)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时期,1927年至1937年)革命根据地的认定标准是:曾经有党的组织,有革命武装,发动群众进行了打土豪、分田地、分粮食牲畜等运动。重点是建立工农政权,进行武装斗争,坚持半年以上。具体包括:一是建立过苏维埃政权,分配过土地的地区。二是只建立过苏维埃政权,尚未分配过土地的地区。
  (二) 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至1945年)革命根据地的认定标准是:曾经有党的组织,有革命武装,发动群众进行了减租减息运动。重点是建立抗日民主政权并进行武装斗争,坚持一年以上。具体包括:一是苏维埃政权撤退后,党和党所领导的武装,进行武装活动的地区。二是抗日战争时期所开辟的游击区,建立过革命政权的地区。没有建立过革命政权,但有党领导的武装和农会等群众组织的地区。
  (三) 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至1947年)革命根据地的认定标准是: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这一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武装革命斗争,发动群众,建立党组织、政权达一年以上的地区。
  二、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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