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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铁路建设的意见

  (六)省文化厅。负责加快推进铁路项目穿越文物保护区方案的审批、文物保护及抢救性考古挖掘等工作。

  (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推进铁路项目穿跨越国省干线公路、内河的方案审查、审批工作。

  (八)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方政府做好铁路建设项目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按时完成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审批工作。

  (九)省人社厅。负责指导铁路沿线各地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相关工作,协调各地社保资金及时到位,研究提出相关政策,确保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得到保障。

  (十)省财政厅。负责按照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铁路建设资金筹措方案,积极筹措安排铁路建设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断强化省级财政性铁路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财务的监督管理,确保铁路建设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督促指导市(州)、县(市)将铁路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缴纳的税收用于铁路建设,将市(州)、县(市)推进铁路建设的工作成效和资金落实情况,作为省财政分配铁路建设补助资金、贷款贴息资金及实施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参考因素。

  (十一)省审计厅。负责依法对铁路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十二)省国资委。负责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对隶属省国资委的铁路建设融资平台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铁路建设融资平台创新融资渠道,研究制定优良国有资产配置的有效办法,壮大省铁路建设融资平台实力,提高融资能力;考核选配优秀经营管理者队伍,发挥业绩考核导向作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为全省铁路建设融资创造条件。

  (十三)省地税局。负责铁路建设和运营期间相关税收征管工作,研究制定支持铁路建设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省地震局。负责加快推进铁路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工作。

  (十五)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配合项目单位做好电力、广播电视、电信设施迁改工作;及时启动铁路建设项目电力、电信等配套工程建设,确保配套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十六)省铁路建设融资平台。负责省部合资、合作铁路省级资金融资工作,履行好出资人代表职能,按照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要求,按时完成融资任务。积极帮助地方政府筹措配套缺口资金。主动与各相关市(州)、县(市)政府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积极通过资源整合和资本运作等方式,不断扩大企业资产规模,提高融资能力。理顺融资工作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企业治理过程,严格规范企业内部财务行为,主动接受省政府相关部门在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团队建设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资金拨付严格按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计划执行,资金管理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的有关制度规定,资金使用主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征地拆迁管理费严格遵照铁道部规定的计提比例和使用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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