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筹措
(一)出资原则。
按照利益共享、投资共担的原则,由省和市(州)、县(市)共同承担铁路建设资金的投入。其中,省部合资铁路项目省内资本金,由省和市(州)、县(市)按照6∶4的比例分担,征地拆迁资金由市(州)、县(市)全额承担,地方出资部分按相关规定计入我省股份;省部合作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由省与市(州)、县(市)按5∶5的比例分担,各市(州)、县(市)要严格按照设计批复概算控制征拆费用支出,超出概算部分费用,一律由市(州)、县(市)承担。“十二五”期间,省级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按比例提取、铁路建设融资平台融资等渠道,安排省级铁路建设补助资金,用于省级需承担的相关投资。同时,对市(州)、县(市)政府利用贷款承担征地拆迁费用在一定时间内给予适当贴息。各市(州)、县(市)政府要积极利用铁路建设带来的市场契机,将能够整合利用的资源和资产,重组配置到承担铁路建设出资责任的相关企业中,探索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资本变资金的新途径。
(二)融资渠道。
1.省级承担投资。省级承担的铁路建设投资,由省财政通过预算资金安排、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省财政分成、铁路建设融资平台融资等渠道筹措落实。“十二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列入预算安排铁路项目建设专项资金5亿元。
2.省财政贴息支持。省财政在“十二五”期间,对省部合资铁路项目地方征地拆迁实际利用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5年贴息支持。
3.列支建设期税费。沿线各级地方政府列支铁路项目建设期征收的铁路建设及征地拆迁各项税费(地方分享部分),作为地方配套的项目资本金及征地拆迁贷款资本金。
4.列支运营期营业税。沿线有关市(州)、县(市)地方政府在合资铁路开始运营后20年内所征收的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财政结算方式进行资金分配。其中,对能够自行落实征地拆迁资金的市(州)、县(市),由省财政将该市(州)、县(市)所征收的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返还;对需要通过省铁路融资平台帮助贷款的市(州)、县(市),该笔资金不予返还,由省财政将资金转拨给省铁路建设融资平台,并作为市(州)、县(市)的股份,增强省铁路建设融资平台融资能力。
5.列支土地出让金。2011年至2030年,全省各级财政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5%比例安排铁路建设资金,其中省级负担部分,在省级分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安排列支;地方负担部分在地方留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安排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