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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


  五、发挥老年人的社会作用

  (一)发挥老年人才作用。做好老年人才资源的二次开发利用,建立省、市、县三级老年人才库,在有条件的城市建立老专家科研基地,组织开展“银龄行动”等各类专项行动,搭建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平台。引导老年知识分子以自身的专业特长、学识等优势,在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农业科技、技术攻关等方面贡献力量。

  (二)开展老年志愿者活动。坚持自愿与量力、社会需求与个人志趣相结合,组织“爱心志愿团”或“志愿服务队”,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和支持老年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开展社区治安维护、纠纷调解、环境美化、网吧监管、帮教青少年等活动,为高龄、空巢、患病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在奉献爱心、共建和谐中体现自身价值。

  六、健全老龄事业发展体制机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将老龄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老龄委要发挥职能作用,及时研究部署老龄工作,督促落实相关政策法规。老龄委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各级老龄委办公室要加强老龄工作政策理论研究,积极探索新时期老龄工作的措施和方法,确保老龄工作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

  (二)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根据老龄工作需要,理顺各市(州)、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选派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的人员从事老龄工作。乡(镇、街)、社区(村)要成立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负责人担任。乡(镇、街)要加强老龄委办事机构建设,社区(村)要完善老龄工作协调机制。要加强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力争2012年年底以前全省所有社区(村)都成立老年人协会。推进老龄工作信息平台建设,提高老龄工作信息化水平。

  (三)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加大老龄事业资金投入。省、市、县三级财政要按本级老年人口数分别按人均不低于1、2、3元的标准,将老龄事业专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基层老年人协会要采取建设村老年田、老年林等多种办法增加收入,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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