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率。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根据职业培训需求,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政府促进就业性资金支出比例,切实保障职业培训资金需要。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的比例不得低于15%。要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制定办法,根据培训专业(工种)的培训成本和培训期限,按照培训的课时数,合理确定劳动预备制培训、在岗农民工培训、中短期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各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施公开透明的监督管理办法,杜绝任何机构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继续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对承担转移培训任务的技工学校,在改善办学条件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推动培训计划顺利实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对实施特别培训计划的资金给予保证。要加强对各类资金的监管,要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
四、强化培训机构管理。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8号)规定,坚持面向技工学校等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认定承担各类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要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培训机构认定机制,要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的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师资配备和教材选用等情况进行重点考察。将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等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要成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单位齐抓共管的工作协调机制,并将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情况作为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根据就业形势和劳动者就业需求变化情况、以及劳动者培训需求确定培训人数,并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上报,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