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城镇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就业培训。对城镇失业人员(包括退役士兵、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失业农民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失业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3-6个月的再就业培训。要紧密结合当地重点拓展的就业领域、符合产业调整政策的行业和需要发展的职业(工种),重点开发面向城市社区就业的服务类技能培训项目,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适用性。城镇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状况,可向职业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边境县、人口较少民族农民工按每人不超过800元,其他人员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不超过上述补贴标准的6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兴边富民”工程的边境县,依托技工学校组织6-12个月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根据具体培训时间适当提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
(五)积极推进创业培训。要全面落实“贷免扶补”政策,重点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不少于10天的创业培训,并加强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因材施教,增强创业培训的实效性,着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经营率。要认真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要求,凡参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每人不超过1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的首次创业人员,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即带动我省3人至5人(含5人)就业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我省6人以上就业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首次创业的大学生,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六)抓好企业紧缺技能人才培训。围绕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工程项目实施,制定紧缺技能人才培训目标和计划,探索政府购买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制度。建立健全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省属行业和企业集团依托职工培训中心和技工院校,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大力提升职工技术技能素质,培养企业紧缺技能人才和大批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各类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职工教育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保证60%以上的教育培训经费用于技术工人,特别是一线职工的培训。积极鼓励各级政府和行业企业集团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基金,对符合有关条件的高技能人才,按照“谁出资培养,谁享受补贴”的原则,给予相应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