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组织开展六类培训
(一)对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在岗转岗技能培训。对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规定条件,并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应积极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在岗转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在岗转岗培训支出,补助标准按照《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云政发〔2009〕97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行业、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开展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困难企业职工培训。
(二)对在岗农民工开展技能培训。通过组织开展职工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在岗农民工技能和职业素质,实现稳定就业。凡吸纳我省进城务工农民工就业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用人单位组织进城务工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相关培训费用可从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培训结束,经鉴定考核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用人单位可按每人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400元的标准,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复核后,相关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开展外出务工农民工技能培训。积极实施“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特别行动计划”,针对我省实际情况,重点加强灾区、库区和边境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镇平台建设。按照“抗旱自救、移民就水”的要求,切实做好移民搬迁和劳务输出工作。对有务工意愿的农民工,根据其转移就业要求和劳务输出意愿,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开工建设项目的需求,重点围绕国家支持的铁路、交通、水利、电力及灾区建设等领域以及劳务输出的订单需求,组织相应的培训项目,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组织其参加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指导技工学校扩大劳动预备制招生规模,加大校企合作力度,围绕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对后备技能人才的需求,强化定向培训和技能实训。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后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村“两后生”,给予每人不超过800元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逐步探索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