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府发〔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 〕1 号)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控制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采取有效调控措施,使2011 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有较大幅度回落,房价收入比控制在合理区间。
二、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增加市场有效供给。要增加住房用地供应量,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以上。2011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三、加快政府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继续建设廉租住房,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完善多层次、多渠道住房供应体系。通过划拨方式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市、区财政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资金投入。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四、强化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如实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并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 日内将批准预售的房屋全部同时公开预售,不得分期分批或者变相分期分批预售。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预售,并在销售场所向所有购房人明示。
五、调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居民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l%税率征收契税。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 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同时,加强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堵塞漏洞,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