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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工作,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继续做好减轻企业负担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工作。

  2009年,我省出台了云人社发[2009]13号和云人社发〔2009〕111号文件后,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在州(市)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09〕175号文件精神。将“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抓紧落实,突出重点,充分发挥政策效力。

  (一)2010年内失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下调为1.5%(其中单位1%,个人0.5%)。

  (二)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补助标准调整为55%-80%,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统筹地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存情况确定。

  (三)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认定的困难企业,2010年度内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在岗(转岗)培训补贴,给予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限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2009年度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未满的困难企业,2010年继续给予补贴至期满;2009年内已认定为困难企业但未享受三项补贴等政策的,可在2010年给予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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