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文件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0]94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和就业权利,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既要加强配合协调、形成合力,又要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中明确的各部门工作职责分头抓好落实,确保我省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入学和就业权利。
二、加大宣传、教育,努力扩大公众知晓范围。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宣传方案,做出工作安排,充分运用部门官方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作用主动将相关知识、政策、法规、规章及文件内容予以宣传、公开,除确保各级各类学校、各级医疗机构及用人单位熟知相关知识及政策法规外,尽可能扩大公众知晓范围,努力营造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
省级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0871-12333”,省教育厅“0871-5141213”,省卫生厅“0871-96128”。
四、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拟于2010年9月对各地区执行通知的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请各级各部门做好准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卫生厅
二○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