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2011年3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施工现场,施工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现场围挡及大门每半年清洗或粉饰见新一次,施工围挡表面应平整和清洁;施工围挡使用材料、构造连接要达到安全技术要求,确保结构牢固可靠。
管线工程以及城市道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围挡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应按有关规定做到排放减量,分类存放,及时消纳,运输规范,积极采取综合循环利用措施。
(五)五环路以内及郊区县城区范围内,2011年3月1日以后新开工且有土方施工的现场出入口处,应安装专业化洗车设备。确因场地狭小无法安装专业化洗车设备时,出入口必须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出场时必须将车辆清理干净,确保不将泥沙带出现场。
(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施工单位应根据本企业工程建设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绿色施工管理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提出相应工作目标。严格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的要求,全面检查施工现场。对达不到要求的工地,要立即进行全面整改,确保2011年4月1日以后所有项目全部达标。
三、监督管理
(一)各区县建委要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充分利用现有网格检查力量开展达标检查工作。2011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各区县建委应对辖区内所有施工现场逐一进行达标验收,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及绿色施工管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安排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
(二)市、区建委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
1.对于不达标的工程项目,要督促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按有关规定对企业及责任人进行动态监管。
2.对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工程项目要按以下规定处理:
(1)在全市通报批评,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不达标工地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上进行公示,且不准参加相关评奖评比;
(2)依法暂停该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或建议更换项目经理;
(3)情节严重的,约谈企业负责人,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