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大宗采购事项廉政监督规定》的通知

  (二)各单位应建立内部联系通报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单位大宗采购情况和采购资金使用情况。
  (三)各单位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电子邮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大宗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处理举报和控告。
  (四)各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应对专项采购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大宗采购事项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大宗采购事项的责任追究。
  (一)各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要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或插手大宗采购事项,应该招标而不经招标的;不经集体讨论决策,擅自指定或暗示供货单位的;
  2.采购过程拒绝监督或暗箱操作、招标走过场的;
  3.接受供货单位的吃请、旅游,或接受供货方的折扣、回扣、钱物或有价证券的;
  4.与供货方相互勾结,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5.贪污、私分、占用、挪用、挥霍浪费采购资金的;
  6.违反招投标程序或干扰招投标工作,致使招投标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7.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采购物品以次充好、质次价高或属假冒伪劣产品的;
  8.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逃避有关约束的;
  9.廉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知情不报,瞒案不办,故意纵容、包庇违纪违规行为,或自身不廉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厅属各单位,同时适用于厅属单位下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单独核算的单位。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