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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大宗采购事项廉政监督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大宗采购事项廉政监督的组织机构。
  厅机关及厅直属各单位必须成立以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干部为组长,负责相关大宗采购工作的领导干部为副组长,以监察、审计、财务及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宗采购事项廉政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大宗采购事项的廉政监督工作。
  第五条 大宗采购事项廉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价格、采购程序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情况。包括手续是否完善;是否严格执行采购程序;对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是否存在干部职工利用职权或者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影响,违规插手干预,以职务和权力影响供应、强行推销的现象;是否存在采购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必须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现象;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的现象;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是否存在开标、评标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现象;采购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数量和技术要求订立采购合同,有无降低标准、更改条款等;有无订立背离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采购结果与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技术方案及承诺等内容是否一致;验收报告、货物发票与投标文件、采购合同金额等手续是否齐全、真实、相符等。
  (三)大宗采购信息和采购项目运行、资金使用等情况是否按规定公开,资金有无浪费、挤占、挪用等现象。
  (四)采购过程中是否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情况。
  (五)采购制度及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第六条 在签定大宗采购合同的同时,应签署相应的《廉政合同》。采购合同的变更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经大宗采购事项廉政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会签。
  第七条 大宗采购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明确采购决策人、经办人与采购物品验收人的职责并实行管、办权力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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