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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大宗采购事项廉政监督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大宗采购事项廉政监督规定》的通知
(豫交〔2010〕83号)


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大宗采购事项行为,保障采购工作决策正确、管理规范、资金安全,防止权利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从源头上防止和遏制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大宗采购事项廉政监督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及厅属单位
大宗采购事项廉政监督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大宗采购事项行为,保障采购工作决策正确、管理规范、资金安全,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交通系统五条禁令》等,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大宗采购事项,是指采购人使用单位自有资金,以确定的方式和程序获取商品、公共工程(基本建设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设备维修和服务的行为。从河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的项目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其他采购行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大宗采购事项的限额与采购方式:
  (一)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物资;
  (二)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修缮工程;
  (三)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公共工程中所需的适宜招标的设备;
  (四)其他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采购事项。
  满足以上条件之一的,须进行招标采购。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或不可抗力因素急需采购,或只有唯一的供应商,以及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不实行招标采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监督是指: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大宗采购事项的主管部门、执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大宗采购事项过程中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采购预算与计划的编制、申报、审批,采购方案的制定与供应商的选择,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物品质量检验与数量验收,货款结算与采购资金支付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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