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1〕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16号)文件精神,现就落实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及职业水平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北京市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北京地区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务管理和资格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广告专业技术人员的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二、符合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三、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中国广告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
四、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指定的北京广告协会申请登记。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1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