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7号)
现将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财税〔2010〕127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恢复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对于在2010年内购买并取得2010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合法有效购车凭证的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在2011年仍可按照7.5%的税率缴纳车辆购置税。合法有效购车凭证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