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豫交〔2010〕82号)
各省辖市、扩权县交通运输局(委):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10年7月30日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是我省农村公路发展史上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其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农村公路发展步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交通依法行政,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交通运输保障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农村公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管养任务重、资金需求缺口大等矛盾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正常开展。为解决此问题,
《条例》设专章对农村公路资金筹措和管理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2011年是
《条例》实施的第一年,为做好《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有关规定的落实工作,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做好汇报,同财政部门协调沟通,按照
《条例》第
三十一条关于财政列支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要求,在安排2011年度财政预算时列出不低于本级一般预算收入1.5%的资金,专项用于所属县(市、区)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及完善农村公路附属设施项目的补助。同时要下发通知,要求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纳入县(市、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其标准不得低于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已明确的标准。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有关落实情况于十一月底报省厅公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