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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同意北京市潮白河骨伤科医院缓签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同意北京市潮白河骨伤科医院缓签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1〕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的有关精神及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7]37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北京市潮白河骨伤科医院(定点编码:13155001)缓签《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及《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6个月,在缓签期间参保人员在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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