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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的调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根据国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修改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积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供参保人员选择。各统筹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处方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等标准纳入定点服务协议,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的内容,与费用结算挂钩。(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服务评议活动和信用等级评定,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信息公布、违规行为举报和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等制度,切实从制度上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诊疗服务需求。各统筹地区具体执行时间,视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算机服务网络衔接情况确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七)零差率销售及补偿。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地区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入价格(采购价格)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同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运行机制改革,完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入政策。政府投入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及实施绩效工资有效衔接。

  --完善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补偿办法,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加快实施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调研分析。(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八)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及效果评价。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并分析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

  --制定《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督促辖区内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基本药物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建立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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