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产。随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进,可能会对自治区药品企业生产经营和药品生产质量产生持续影响,必须做好相应预案和监管保障措施。
--开展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生产能力调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进行研究。(自治区工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可能对自治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和药品生产质量造成的影响进行预判,研究相应的质量保障措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信委)
(四)流通。实行统一配送,允许有资质的其他流通企业参与配送。对药品流通企业经营影响程度进行分析,包括可能出现的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药品销售结算情况,以及由此对就业、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等,制定应对工作措施。(自治区商务厅、工信委、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配备使用。按照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有关规定,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和药房规范化管理,保证基本药物在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配备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研究制定并督促落实药房规范化管理制度。(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对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培训。(自治区卫生厅)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后,对群众用药习惯产生的影响进行调研,制定应对方案,引导群众和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自治区卫生厅)
--研究完善自治区药品储备制度。(自治区工信委、卫生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调整制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做好相关政策和实施进度的有效衔接。
--按照国家规定把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参保人员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报销比例明显高于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具体报销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基金收支平衡确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应从自治区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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