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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招标采购。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外,国家基本药物包括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民族药全部纳入自治区统一集中招标采购范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招标。

  --健全和完善政府主导、非营利的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平台,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集中网上公开招投标采购。(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招标投标管理局等)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基本药物管理的相关规定,修订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信委、物价局)

  --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不同所有制、不同生产规模的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建议和措施。(自治区工信委、卫生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结合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和保障能力,制定参与投标的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资格条件和相应管理办法。(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

  --制定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

  --制定自治区中药饮片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探索设定基本药物标底价格,避免企业恶性竞争。(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加强对招标采购各环节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监察厅、招标投标管理局、卫生厅、财政厅、工商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定价。按照国家规定,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自治区将在国家核定公布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结合招标情况,根据招标形成的采购价格(其中包含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自治区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不同生产企业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即采购零售价),让广大群众得到实惠。(自治区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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