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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2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医改办〔2009〕4号)精神,为全面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确保取得预期效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要求,立足区情,初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结合开展自治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改革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运行机制,减轻患者基本用药负担,并促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资源进一步优化和整合,保障基本药物生产、配送的质量安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首先在政府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

  二、工作任务

  2010年12月15日,在全区第二批30%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具体名单见附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自治区级药品网上集中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三、工作措施

  针对基本药物招标、生产、配送、定价、配备使用、医保报销以及零差率销售政策等各个环节,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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