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2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调配、招聘等形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