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探索建立财政性资金、公共服务项目社会审计制度。探索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参与对财政性资金、公共服务项目的审计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扩大注册会计师行业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审计业务。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财政性资金审计管理办法。公立医院、高等院校要率先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报告。将基金会、民办学校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完善非营利组织审计管理办法。探索建立财政性资金、公共服务项目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备制度。
(五)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走出去”战略。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为契机,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搭建服务平台,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外贸知识、东盟国家政策制度学习培训及国情咨询等工作;支持行业举办东盟国际会计论坛,开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会计合作;推动与东盟国家会计、审计执业标准等方面的比较研究,推进与东盟国家在注册会计师人才培养方面的交流活动;扶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东盟国家开展宣传、参展及专题推介活动;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为我区企业进入东盟国家开展业务提供相关服务。
(六)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完善我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政策,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对乱收费行为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实行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拔尖人才培养制度。围绕行业拔尖人才建设,以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注册会计师类)培养项目为平台,建立健全人才选拔、培养、考核制度。有计划、分层次培养适应行业发展要求的复合型注册会计师,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库,充分发挥拔尖注册会计师的带动和促进作用。自治区财政厅、行业协会牵头与国内国际大型事务所、高校等机构建立高级拔尖人才培养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