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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县(市)统一按照自治区财政要求编报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年终决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及时将本级预决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决算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五)资金往来。

  建立自治区与县(市)之间财政资金直接往来关系。自治区财政直接确定各县(市)的资金留解比例。

  (六)财政结算。

  年终各类结算事项一律由自治区财政与县(市)财政直接办理,市与县(市)之间如有结算事项,通过自治区财政办理。各县(市)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直接向自治区财政申请及承诺偿还,未能按规定偿还的由自治区财政直接对县(市)进行扣款。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

  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业务工作量大。自治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和政策的落实。自治区财政要充实力量,切实加强对县级财政的指导和监督,加强调查研究,密切关注改革的进展情况,不断完善改革措施,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区直各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和方法。

  要按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要求,认真清理和修订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有关项目安排和专项资金的分配直接明确到县(市)。同时,加强对县级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共同推进财政改革与发展。

  (三)市级财政要继续关心支持县级财政发展。

  各市不能取消原对所辖县(市)的各项财力支持,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出台涉及县级财政收支范围及财力调整的政策。要妥善处理好市与县(市)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突击扣还县(市)财政欠市财政的债务。

  (四)各县(市)要进一步转变理财思路。

  坚决克服“等、靠、要”等依赖思想,牢固树立自力更生、自求平衡的意识,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经济发展,增强财政实力。同时,强化县乡新增财政供养人员控制,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各县(市)新增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必须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加快“金财工程”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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