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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内在要求,理顺自治区以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推动市县政府加快职能转变,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范,合理有序。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求,进一步理顺自治区以下政府间事权划分及财政分配关系,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2.尊重历史,平稳运行。尊重历史及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各级政府收支划分、基数划转等问题,保证各级财政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既得财力不受影响,促进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3.逐步完善,配套推进。完善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实施办法,合理界定自治区、市、县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4.明确职责,合力推进。在调整财政管理方式的过程中,自治区、市、县财政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自治区财政要加大对县财政的支持力度,帮助县乡财政逐步解决困难;市财政要继续履行对县级财政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县财政要加强自我约束,规范管理,努力加快发展。

  5.激发活力,共同发展。充分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增强县域发展活力,提高中心城市发展能力,推动市县共同发展。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收支划分。

  原则上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不调整财政收支范围,但对不符合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县收支范围划分,由自治区予以规范和适当调整。

  (二)财政收入目标的下达和考核。

  自治区财政及国税、地税的收入目标在征求各市意见后,直接分解下达并考核到县(市)。市继续承担汇总平衡和协助督促所辖县(市)完成考核目标的责任。

  (三)转移支付。

  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等由自治区直接核定并补助到县(市);专项转移支付,由各县(市)直接向自治区财政等有关部门申请,并由自治区财政直接下达县(市)。市级财政可继续对所辖县(市)给予财力补助。

  (四)财政预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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