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桂政发〔2010〕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和《
财政部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财预〔2009〕78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2011年起,在全区全面推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是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从全国形势看,推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政府职能转变对财政体制的客观要求,是改革大势所趋,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政府加快发展的积极性;有利于省、市共同加大对县级的支持力度,增强县级政府调控能力,提高公共财政保障水平,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有利于加快财政资金运转速度,提高财政支出效率。
从我区情况看,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为帮助缓解基层财政困难,理顺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自治区对财政体制进行了多次调整。特别是2005年改革和完善对下财政体制,增强了自治区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大了对县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提高了基层财力水平,促进了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但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迫切需要对现行财政管理方式进行改革:一是财政部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实行省直接对县的财政管理方式改革;二是我区县域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地方财政收入规模较小,财政供养人员过多,政府债务负担沉重,绝大部分县(市)依靠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才能保证正常运转;三是现行财政管理层级多,信息传递慢,自治区对县的一些扶持政策、补助资金等难以及时、全面落实到位;四是大部分市本级财力薄弱,对所辖县的辐射带动作用不强;五是实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是推进我区城镇化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六是2009年自治区已选择14个县开展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为全面推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奠定了基础。